首页
搜索 搜索
资讯

天天即时:华东医药: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3-04-14 01:13:26 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0963    证券简称:华东医药   公告编号:2023-017


(资料图片)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号”),其中“关于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规定”)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6号的通知》

       (财会〔2022〕31号)

                   (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

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第一

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 1月1日起施行;对“关于发行方分类

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

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

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

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

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

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

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

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

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

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

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

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

费用分摊金额等。

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

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

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

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

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

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

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

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

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

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

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

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

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

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

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

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

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

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

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

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了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5号》(财会〔2021〕3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

会〔2022〕31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相

关文件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查看原文公告